潍坊学院国内合作协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区域社会经济发展,落实学校开放发展、融合发展战略,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加强国内社会合作协议的规范管理,提升合作层次,保障学校权益,开展有规划、有组织的合作,充分利用和拓展办学资源,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潍坊学院及校内各单位名义,与国家机关、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就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及其他经学校批准的合作事项达成共识,通过签订合作协议、意向书或备忘录(以下统称合作协议)等方式开展的各类合作。
以潍坊学院名义与企事业单位签订框架协议后,校内各单位经学校审批、授权后,可以二级单位名义与其下级单位签订实质性合作内容的全面合作协议或专项合作协议。
本办法所称的国内合作不包括:以潍坊学院名义签订的科研技术开发、服务、咨询、转让、劳动人事、设备采购、后勤保障及基建工程等协议。
学校教职工在开展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活动中,以个人名义签订的协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各单位各部门开展社会合作交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支持学校各项事业发展,主动对接社会需要,积极开展对外服务,提高学校为国家和社会的贡献度,扩大学校影响。
第二章签署原则
第四条 合作协议要依法依规、科学规范。签署合作协议要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框架下,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和战略导向,充分调研双方合作的契合度和积极性,考量双方履约能力,论证合作的领域、层次、规模,明确合作条款、完成时限。不签订无实质内容的合作协议,不在合作期内与合作方重复签订合作协议。
第五条 合作协议要促进发展、注重实效。签署合作协议要注重提升学校的综合竞争力和社会影响力,促进人才培养和学生就业创业,加速科学研究和创新成果转化,增强学校服务行业发展与地方经济的能力,有利于解决制约学校发展的问题,实现产学研用协调发展。
第六条 合作协议要统一管理、分工协作。合作发展处是学校合作协议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协助开展工作并负责合作协议内容的具体落实。学校对各单位各部门履行合作协议、开展合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评估。
第三章管理体制与分类
第七条 学校国内合作协议管理实行“统筹协调、归口管理、分类指导、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工作机制,对合作协议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八条 合作发展处为学校国内社会合作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联系校外合作资源,统筹协调合作项目的前期沟通洽谈、调研论证、文本起草、征求意见、审核会签、合法性审查等工作;
(二)负责组织协调协议签署活动的具体组织工作、相关资料准备工作,重点监管协议执行情况,及时沟通、反馈和处置有关问题;
(三)负责协调处理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以及可能出现的协议纠纷和法律诉讼等事件;
(四)负责协调落实协议中约定的其他事项;
(五)对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开展国内合作工作提供服务、指导和管理。
第九条 国内社会合作须有明确的校内二级单位作为合作牵头单位(以下简称牵头单位),不能明确的可由学校指定。牵头单位为合作工作的主责单位,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国内合作的第一责任人。
牵头单位在合作发展处指导下负责合作项目洽谈和合作协议的起草、签订、履行、终止等事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涉及重大事项或无法协商解决的纠纷,牵头单位应及时向学校报告。
挂靠在二级单位的非实体机构牵头开展的国内合作由挂靠单位负责申报。
第十条 以学校名义对外签署的综合性合作协议,是指学校与国家机关、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签订的战略、框架、全面性合作协议,命名为“潍坊学院—(合作方名称)战略(或框架或全面)合作协议”。
第十一条 以学校名义对外签署的专项性合作协议,是指学校与国家机关、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签订的涉及人才培养、产学研合作、学生实习实践、招生就业基地等专项性的合作协议,命名为“潍坊学院—(合作方名称)xxx协议”,其中一般不出现“战略”“框架”“全面”等字样。
第十二条 未经学校授权和批准,任何二级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以潍坊学院及潍坊学院二级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作协议;不得签订主要内容与本单位主要职能、主要学科领域或主要业务无关的合作协议。
第四章拟定与审批
第十三条 综合性合作协议,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牵头单位。合作发展处作为牵头单位,按照学校要求与合作方对接,协商合作框架和相关工作程序,会同有关部门对合作方资产状况、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
合作发展处会同有关部门与合作方进行沟通,商定具体合作内容,做好协议文本起草工作。协议文本草案完成后,合作发展处负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论证或按照职责分工征求、汇总意见并修改协议。
(二)协议审批。合作发展处按照审批流程,由协议相关部门会签,报学校法律事务室审核。
第十四条 专项性合作协议,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牵头单位。相关业务部门和二级单位作为牵头单位,根据学校决策或自身业务发展需要,提出合作建议,与合作方进行沟通,商定具体合作内容,做好合作协议文本起草工作。合作协议文本草案完成后,牵头单位负责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论证,汇总意见进行修改,并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通过。
(二)协议审批。牵头单位按照审批流程,由协议相关部门会签,报学校法律事务室审核。
第十五条 与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中央管理企业,省直各部门、单位、省管企业、市级政府、省管以上科研院所、社会组织以及上市公司等签订合作协议的,以及经论证需要学校党委会议审议的,按审签程序报校党委会议审议。
与其他单位签订合作协议的,以及经论证需要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按审签程序报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十六条 与市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签署框架、战略等综合性合作协议后,一般不再与其下级单位签署框架、战略性合作协议,可围绕深化、推进合作,签订有实质性合作内容的全面合作协议或专项合作协议。
第十七条 合作协议的文本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六个方面:合作背景及意义、合作内容、双方权利义务、合作机制和职责、合作时限、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合作协议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五章签署
第十八条 以学校名义对外签署的综合性合作协议,合作发展处会同党委(校长)办公室协调确定协议签署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具体事宜,由学校主要领导或授权其他校领导代表学校签署合作协议。
第十九条 以学校名义对外签署的专项性合作协议,由牵头单位协调确定协议签署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具体事宜,由校领导或授权人代表学校签署合作协议。
第二十条 所有合作协议须于签署后两周内到合作发展处报备。
第六章管理与落实
第二十一条 加强合作协议的推进落实。
(一)对外签署的综合性协议,由合作发展处负责合作协议签署后的统筹协调工作,加强与合作方的联络沟通,明确协议中所涉及部门、单位的目标责任与分工,确保相关工作有序推进和合作协议内容的落实。
(二)对外签署的专项性合作协议,由牵头单位负责合作协议签署后的统筹协调工作,加强与合作方的联络沟通,明确合作协议中所涉及部门、单位的目标责任分工,制定推进落实方案与计划,确保相关工作有序推进和合作协议内容的落实。
第二十二条 强化合作协议的评价。合作发展处负责督办各类合作协议的落实推进,负责合作协议的评价考核工作。对不按照学校要求签订的协议,以及合作协议签订后不落实、不推进、不履行的情况,责令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合作终止
第二十三条 合作协议期满,经过合作方确认,合作事项终止。
第二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合作发展处审议论证后可建议终止国内合作事项:
(一)主责单位疏于管理致使学校遭受声誉毁损或经济损失。
(二)主责单位违约或未能妥善处理合作方违约事宜致使学校遭受声誉毁损或经济损失。
(三)主责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对外签订合作协议。
(四)评估确定不合格的,责成主责单位与合作方磋商终止协议。
合作事项因上述原因终止的,学校责成主责单位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积极维护学校权益,妥善处理后续纠纷。
第二十五条 因国内合作事项使学校遭受重大声誉毁损、重大经济损失的,学校责成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评估与结果运用
第二十六条 评估原则:
(一)客观公正:评估应基于事实和数据,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二)注重实效:以合作项目的实际效果为主要评价依据,包括合作协议中约定的各项内容。
(三)激励引导:通过评估,激励合作双方积极投入,引导合作项目向更高质量、更深层次发展。
第二十七条 评估方法:
(一)定期评估:每年度对合作项目进行一次评估,确保合作项目的持续推进和质量提升。
(二)专项评估:针对特定合作项目或特定阶段进行专项评估,以深入了解合作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三)量化评分:采用量化评分的方法对合作项目进行评分,具体评分标准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评估结果及运用:
(一)评估结果分为四个等级:
优秀等级:评估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合作项目在各方面均表现出色,达到预期目标。
良好等级:评估得分在80-89分之间(含80分),合作项目在主要方面表现良好,但存在部分不足。
合格等级:评估得分在60-79分之间(含60分),合作项目基本达到预期目标,但存在较多不足。
不合格等级:评估得分低于60分,合作项目未能达到预期目标,需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或终止合作。
(二)评估结果的运用:
奖励激励: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合作项目给予表彰和奖励,以激励合作双方继续深入合作。
问题整改:对评估发现问题或结果为不合格的合作项目,要求合作双方认真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终止合作:对经过整改仍未能达到要求的合作项目,学校有权终止合作,并依法依规处理相关事宜。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合作发展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